党秀贤律师,2016年6月毕业于兰州大学,获法学研究生学历,法律硕士学位。2018年5月至2026年5月执业于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,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,2026年5月正式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。从业期间先后荣获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、“最佳律师新人奖”、“优秀辩手”、“嘉峪关市优秀女律师”等称号。2019年10月,撰写的《青年律师如何自学成才、百炼成钢》获首届甘肃律师论坛论文评选二等奖。执业以来,始终坚守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”的执业初心,深耕刑事辩护、劳动争议、承揽合同、买卖合同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,已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千起。本人恪守执业道德与职业纪律,秉持诚信尽责、专业严谨的办案作风,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与细致负责的服务态度,深得广大当事人的信赖与一致好评。
党秀贤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。她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,包括但不限于:
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概况
申请人谢某某,2021年3月6日入职嘉峪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,担任美团外卖全职配送骑手。工作期间,骑手接受站点排班调度管理、请假需要站长审批,遵守站点考勤制度,薪资由单位核算发放。2025年11月29日,谢某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事故认定为次要责任,属于履职过程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,认为只是平台派单、按单结算的合作关系,拒绝认可用工关系。
被申请人(公司)抗辩意见
公司辩称: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。骑手由美团平台派单,报酬按单结算,骑手自备电动车;公司仅为美团本地代理商,只承接广告代发业务,不属于用工主体。
仲裁裁决
仲裁委依据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一条、第二条,从三方面综合认定劳动关系:
主体适格:公司是合法注册企业,骑手属于适格劳动者;最终裁决:确认谢某某与嘉峪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,自2021年3月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案件概况
原告经被告方工作人员联系,承接多处房屋粉刷作业,双方口头协商确定每个项目对应的劳动报酬,由原告与其丈夫携带自有施工工具共同完成粉刷工作,被告提供施工所需材料,项目完工验收后,被告按约定项目价款向原告结算付款,部分款项以“工资发放表”名义进行发放。原告除承接被告的粉刷项目外,还在外自行承接其他主体的粉刷业务。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机构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,原告遂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原告诉讼及上诉主要理由
原告干活时间、地点听从被告方项目管理人员安排;被告提供施工材料;案涉粉刷工作属于被告公司经营范围,是被告业务组成部分,被告按照工作量发放报酬;建筑装修行业存在项目化、非连续用工特点,原告同时在外接活不能否定劳动关系成立,双方具备人身隶属与管理依附关系,应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。
被告抗辩主张
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,原告自行对外承揽其他粉刷工作,不存在劳动关系,请求驳回原告诉请。
一审法院裁判观点
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为核心;承揽关系重在交付工作成果,承揽人自主开展工作。本案中被告有粉刷项目时才联系原告,双方协商项目报酬,原告夫妻自带工具以自身技术劳力完成作业,交付工作成果后验收结算,原告不受被告日常制度管理,可自主承接外部业务,案涉款项属于承揽报酬,并非劳动工资,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,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二审法院裁判观点
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人身依附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三大特征。结合完整微信聊天记录、当事人庭审陈述可见,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,案涉业务采取先看现场、原告报价、协商项目总价的模式开展,由原告夫妻独立完成施工、承担维修义务,按项目一次性结算报酬,虽被告提供材料、部分款项以工资名义走账,但不改变承揽的法律性质;原告可自主承接外部业务,不受被告单位日常管理制度约束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劳动关系成立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无误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,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党秀贤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,遵循以下工作流程:
案件咨询与评估:详细了解案件情况,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。党秀贤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,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。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,欢迎随时咨询党秀贤律师,她将竭诚为您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