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职律师
党秀贤律师,2016 年 6 月毕业于兰州大学,法学研究生学历,法律硕士学位。2018 年 5 月至 2026 年 5 月执业于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,2026 年 5 月正式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。
现任嘉峪关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嘉峪关市律师协会女工青委员会副主任。执业期间先后荣获 “优秀共产党员”“最佳律师新人奖”“优秀辩手”“嘉峪关市优秀女律师” 等荣誉称号。2019 年 10 月,撰写的《青年律师如何自学成才、百炼成钢》荣获首届甘肃律师论坛论文评选二等奖。
执业以来,党秀贤律师坚守 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” 的执业初心,深耕刑事辩护、劳动争议、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,已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千起。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与职业纪律,秉持诚信尽责、专业严谨的办案作风,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细致负责的服务态度,收获广大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。
合同纠纷相关典型案例
案例一:买卖合同纠纷(管业企业与复合管公司)
我方当事人为本地管业制造企业,向对方公司供应螺旋焊管,用于工程项目一、二期,双方签订采购合同。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,供货出现亏损,双方通过会议纪要、差价补偿确认单约定由采购方补偿钢材涨价差额。项目完工结算后,对方拒绝履行补差约定。 一审作出部分支持我方诉求的判决,但漏判二期补差款项。双方均提起上诉。二审阶段,代理律师梳理合同、会议纪要、确认单、沟通记录,证明补差属于双方真实合意,驳斥对方关于补差附条件的抗辩,结合一期实际履行情况、交易习惯否定附加前置条件,依托行业惯例、供货票据台账论证损耗成本及补差计算方式,指出一审漏判问题。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,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,全额支持一、二期材料涨价差价及生产损耗补偿诉求,帮助企业挽回百万级货款差价损失。
案例二:建设工程合同纠纷(建筑安装公司诉王某、祁某)
我方当事人为建筑安装企业,王某是案涉项目全权负责人,王某私自伪造加盖公司公章的代付款函,指令第三方向祁某支付大额工程款,该笔款项并未实际投入工程施工,侵害企业合法权益。企业多次协商追回款项未果,提起诉讼,诉请返还违规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 本案难点在于王某具备项目负责人身份,第三方提出善意付款抗辩,证据与法律关系复杂。代理律师调取公安笔录、鉴定文书、生效裁判、工资流水等证据,证实代付款函系伪造,该笔收款没有合法依据;区分王某正常履职行为与个人越权行为,明确伪造文件属于个人责任,驳回第三方善意第三人抗辩;扣减少量真实合法劳务支出,就剩余款项主张返还,并按照 LPR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。法院认定违规付款责任由王某个人承担,判决王某返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,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,厘清项目负责人越权履职的责任边界。
案例三: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(工程公司诉某建设集团)
我方当事人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专业分包合同,承接道路改建施工项目,合同约定价款为暂定价,可以依据审计结果、实际工程量进行调差。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,对方仅依据部分旧结算单主张全部款项已经结清,拒付增量工程款、材料调差款以及合同外运费。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长期代表该建设集团开展工作,出具对账材料,证实尚欠 180 万工程款以及 20 万合同外运费。对方抗辩该管理人员没有书面授权,对账文件不发生法律效力,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。 代理律师举证该管理人员长期履职的客观事实,论证构成表见代理,对账文件合法有效;结合合同条款、业主审计资料、施工资料反驳固定总价、款项已结清的抗辩;以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,驳回对方诉讼时效抗辩,核算欠付本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,二审继续巩固证据与代理观点。一审、二审均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,认定表见代理成立,判令对方支付 180 万工程款、20 万运费以及 42 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,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,帮助企业追回两百余万元工程欠款及利息。
案例四:承揽与劳动关系区分纠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为自然人,经被上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联系,承接多处房屋粉刷作业,双方口头约定各个项目劳动报酬,由原告与其丈夫携带自有施工工具完成粉刷作业,被告提供施工材料,项目完工验收后,被告按项目价款结算付款,部分款项以 “工资发放表” 名义发放。原告除承接被告项目外,还自行对外承接其他粉刷业务。 原告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机构不予受理,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原告主张听从被告人员工作安排、材料由被告提供,案涉工作属于对方经营范围,应当认定劳动关系。被告抗辩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核心为人身依附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;承揽关系重点在于交付工作成果,承揽人自主开展工作。本案原告在有项目时才开展作业,自带工具,按项目结算报酬,不受被告日常制度约束,还可自主承接外部业务,案涉款项属于承揽报酬,不满足劳动关系构成要件,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 原告上诉,提交微信聊天记录、交易明细、通话录音,主张存在劳动关系。二审法院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需要人身依附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。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,业务模式为原告报价、协商总价,由原告夫妻独立施工,按项目一次性结算报酬;虽部分款项以工资名义走账,但不改变承揽法律性质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深耕合同纠纷领域,熟悉买卖合同、承揽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各类合同争议处理,拥有丰富办案实务经验。秉持诚信尽责、专业严谨的执业作风,精准梳理证据、把握案件焦点,擅长处理价款结算、违约追责、合同效力认定等纠纷,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心,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